尽管如此,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仍然存在过不公平对待。 2004年之前,《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但对私有财产仅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这些规定存在两个不足:一是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仅列举生活资料,而没有包括生产资料。这样显然不利于启动民间投资,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提到与公有财产平等的高度,财产权仍然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对私有财产与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仍有不少差距。在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层面,如《民法通则》《刑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对私有财产也缺乏基本法律的保护,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财产保护的不平等。在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规定还相当零散,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有的还带有不少对私有财产限制性、歧视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