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尽地力之教曰:“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此言计算农家生计,最为清晰。
不足四百五十,合粟十五石;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假亦以粟十五石计;则五人终岁,当得粟百八十石,乃可勉支,此为至俭之率矣。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当得粟九十石。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当得粟六十石。南朝斛、石,去古不远,米斛以百钱计,当得万八千钱;绢匹以三百计,当得六十匹绢也。今试本此,以观其时人之所入。